关于贯彻落实《关于盲人医疗 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(鲁按指〔2014〕4号)
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:
为切实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队伍管理,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行为,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制度建设,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中残联联合出台了《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14〕2号)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,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,并将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:
一、通知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作出明确规定,是各有关部门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工作的质量,直接关系到众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能否顺利就业,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加强领导,加大宣传力度,认真履行职责,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。
二、县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及时做好备案后有关材料的建档、归档和信息录入工作,每半年向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反馈一次相关执业备案信息,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做好监督、检查工作。
三、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备案人员名单报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。
山东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
2014年4月10日